“我就靠手藝賣點粽子,買家就要我賠35400元!”廣東佛山,一女子在網上賣出13盒粽子,對方收到貨后立即以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由,告上法庭,要求賣家退回貨款3540元,并賠償35400元。周小姐是廣東肇慶人,因為從小在媽媽包粽子時,幫她打下手,自然而然就學會了這門手藝,而且周小姐包出來的粽子還特別好吃。這一點周小姐還在讀大學時,由于經常給同學們帶自己親手包的粽子,就已經深受同學們的好評。周小姐大學畢業參加后,偶爾也會應親戚、朋友、同學以及同事們的請求,幫忙包些粽子。當然,周小姐也會適當收取一些手工費、材料費。
就這樣,周小姐的出品因真材實料、口碑好,慢慢也有了一群穩定的顧客,尤其是端午節前后,周小姐都會忙不過來。后來在同學的提議下,周小姐就索性辭去了本來自己就不是很喜歡的工作,把它當成一門生意來經營。為了打開銷路,周小姐順應潮流,開始網上接單。剛開始,這種經營模式還是很有成效的,這也讓周小姐的創業增添了很大的信心。可是當周小姐接到一個大單后,卻讓她現在想起來都后怕。事情是這樣的,對方網上聯系到周小姐,隨即下單并支付了3540元購買13盒粽子。周小姐收到訂單后次日,便按照對方的要求發貨。可不曾想,對方收貨后,一個口也沒嘗一下,就直接以購買到“三無食品”為由,將周小姐告上了法庭,并主張“退一賠十”。
對方的操作,讓從來沒有吃過官司的周小姐,真的是一臉懵圈,外加措手不及,但既然對方已經告上法庭,周小姐也只能硬著頭皮,到法院去應訴了。這起訴訟是買家發起的,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,舉證責任在買家一方。在法庭上,買家舉證稱,他收到的13盒粽子,每個粽子都是用簡易真空包裝的,而包裝袋上既沒有產品名稱、生產日期,也沒有保質期等相關信息,即屬于俗稱的“三無食品”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68條規定,食品包裝上必須標有產品名稱、生產日期、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、地址、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。食品包裝上沒有執行上述規定的,視為“三無食品”,即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據此,買家主張周小姐需“退一賠十”,即退回貨款3540元,并賠償35400元。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48條規定,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,消費者主張商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時,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。對于買家的指控,周小姐并沒有否認,但周小姐同時認為,其行為是因為自己剛創業、法律意識淡薄等原因所導致,事實上其行為也并沒有造成危害,而且買方是職業打假,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,因此本案中并不適用“以一退十”的法律規定。需要強調的是,周小姐的觀點是有依據的。因為法律明確規定,主張“以一退十”這一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限定為消費者。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條規定,消費者是指為生活需要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。如果購物不是為了生活需要,不應認定為消費者。
也就是說,如果本案的買家,不被認定為消費者的話,周小姐無需賠償買家。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在買方不能舉證其系為生活需要,而大量購買粽子的情況下,其需承擔不利的后果,即不能認定其為消費者,故不能支持其十倍賠償的主張。最終,一審法院判定周小姐需退回買家貨款3540元,買家則需退回13盒粽子給周小姐。一審宣判后,買家不服,還想試一下,故提出上訴,但二審法院認可一審觀點,故駁回買家上訴,維持一審判決。最后,關于職業打假的存在,飽受爭議。有人認為他們的存在能夠起到彌補、監督的作用。但同時亦有人認為,這種以牟利為目的的行為,不可取。對此,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?歡迎大家討論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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